2001年6月4日 陕地税发[2001]102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定,依照陕西省地
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免房地产市场营业税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28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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