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4日 陕国税函[2001]188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全国涉外税收
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82号文件要求,从2001年
起,在涉外税务稽查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结
合我省实际,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帐簿、核算健全的大、中型
企业安排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审计;对年纳税额小于100万
元的企业或帐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的检查,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
《规程》进行审计,以更好地达到审计效果。
二、凡是有涉外机构的市地国家税务局,每年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检查的企业收入额的60%以上;没有涉外
机构的市地每年按《规程》要求审计的企业,不少于2户。各市地应将《规程》实施
工作列为全局税收工作的考核内容,并根据以上要求,制定本地区2001年实施
《规程》的计划,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三、在实施《规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
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重复检查,并充分利用相关资料,加大分析力度。
四、各市地应对审计户的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按户归档,并装订成册,形成系统
规范的审计资料;对有代表性的个案还应形成案例专卷,并于该个案审计终结后1个
月内将案例专卷上报省局。
五、在2000年《规程》试点工作中,宝鸡市国家税务局积极探索、勇于实践,
并形成《宝鸡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操作办法》)指导全市涉外税务审
计工作;其余市地普遍存在重视不够、推行不力的情况,有的市地虽然进行了1、2
户试点,但并未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工作流于形式。鉴于上述情
况,2001年省局将加大考核力度,对不认真执行《规程》,敷衍了事的地市予以
通报批评。考核的形式包括:上调档案资料、案例专卷进行审阅及实地检查等。考核
的内容包括:实施《规程》的计划及其落实情况;按《规程》要求实施的审计户数、
收入额,审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稿、表证单书是否规范、统一,以及审
计人员的素质、技能、水平等。
六、各市地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实施《规程》的总结和下年度的
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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