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4日 陕国税函[2001]233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434号)规定,现将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明确如下:
一、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在2001年底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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