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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233号颁布时间:2001-07-04

     2001年7月4日 陕国税函[2001]233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434号)规定,现将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明确如下:   一、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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