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30日 陕国税函[2001]12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陕西电信实业公司《关于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陕西电信实业
[2001]第22号),鉴于该公司作为全省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各
市地电信实业公司的业务经营,且无固定收入来源。根据《
国家税务总同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陕西省电信实业公司2001年向下属企业收
取8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
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
如有节余,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各下属企业分摊管理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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