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9日 陕国税函[2001]113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1]172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重型汽车销售公司全资控股的西安分公司,
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集中缴纳。在合并纳税期间,
该企业如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股权发生变化而变为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
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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