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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国税发[1999]333号颁布时间:1999-10-22

     1999年10月22日 市国税发[1999]333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1999]26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我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 记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 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机构以县(区)级邮政局、分局为扣缴 义务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国税征收机关。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 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资 料及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国家有关代扣代缴规定的,发给《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扣缴义务人如实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 关报市局备案,两份退还扣缴义务人留存,并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   四、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   (五)所属各储蓄网点的名称和详细地址清单。   以上各项资料的复印件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 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归入征管档案保存。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 得税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目前经济形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国税机关作为具体执 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精神,从“讲学 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保证开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安排,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为了保证11月1日如期开征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登记工作必须在10月29日前完成。各局要充分做好 各项准备工作,坚决克服时间紧,工作量大的困难,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汇报, 积极同金融、邮政等代扣代缴单位联系、协调,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精神,依 照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便于扣缴义务人操作和明确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原则, 采取各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为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保证开征工作的如期进行;   (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局在11月1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开征 后,要组织力量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储蓄网点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杜 绝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四)各局必须在11月1日前将扣缴义务人登记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对各种重大突发性事件还要及时向当地 政府部门报告。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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