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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266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陕国税发[1999]26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 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 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各商业银行以县、市、区支行为扣缴义务人。西安市所辖区(不含临潼、闫良) 内,各商业银行以相当于县级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邮政储蓄机构以县、市、区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征收营业税的国税征收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3、人民银行颁发的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4、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   5、所属各储蓄网点的名称和详细地址清单。   以上各项资料的复印件随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 申请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税款登记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县、 市、区税务机关备存,两份由代扣代缴单位留存。并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   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希望各地市局积极行动起来, 认真完成此项登记工作,为今后的征收管理打好基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略)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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