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6日 市地税字[1999]46号
市地税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外字[19
99]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
仍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计税依据仍按财政部(56)财税第7号
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房地产评价工作。我市
由市地产估价所和市房产估价所进行评估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关于减免税问题,现只就因火灾、水灾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的,可申请特案报批。
三、关于纳税期限问题,根据《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之规定,对该类企业仍
规定每年4月和10月为房地产税申报征收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