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2]186号颁布时间:2002-08-16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确保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增强该项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此项工作的管理力度,现就《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2]139号)中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应按规
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层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申请2001年度时为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申请审核确认表》(附表一);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二年及其以后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申请审核确认表》(见附表一)层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三、年度终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根据省、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项目填写《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执行税率确认表》(见附表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台帐》(见附表三)。
五、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将本地区享受西部优惠政策情况及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一并上报省局(见附表四)。
附表一: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申请审核确认表(略)
附表二: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执行税率确认表(略)
附表三: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台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