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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2]266号颁布时间:2002-08-27

     2002年8月27日 市国税发[2002]266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补充 通知》(陕国税函[2002]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 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 填写《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申请审核确认表》,应当附送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 机关初审,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审核确认。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省、市局的确认文件下达企业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二、企业在年度内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暂按 优惠税率预缴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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