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6日 陕国税函[2002]23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522号)的规定,现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2002年底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
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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