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驻陕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53号颁布时间:2002-01-30
2002年1月30日 陕国税函[2002]53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1]953号)的规定,东风仪表厂2001年度上缴总
机构管理费60万元、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2001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40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