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1日 陕国税函[2001]444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关于呈送“陕西省电信公司2001年业务招
待费计划分配方案”的报告》(陕西电信财务[2001]第503号),根据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8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7号)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
2001年度统一计提,分配使用业务招待费1332万元(附件略),其所属分公
司和相关分支机构按方案规定标准提取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业务招待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2001年度已按计划统一计提,分配使用的
业务招待费数额超过按税法规定比例应计提的数额部分或者虽未超过但年终使用有结
余的,应一并并入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200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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