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0日 陕国税函[2002]5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
行。
一、陕西省邮政管理局在汇总纳税期间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
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超过规定标准提取使用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陕西省邮政管理局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提取和使用比例
年度内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终由省邮政管理局按第一条规定比例统
一计算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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