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 陕国税函[2001]364号
西安市、咸阳市、汉中市、延安市、安康市、榆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2001]758号)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汇总纳税的西北民航管理局所
属机场按照本文附件《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所属机构名单》执行,民航系统的其
它有关纳税事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所属机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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