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2日 陕国税函[2001]38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1]740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
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通知
如下:
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
项奖金)的8%,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
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上述专顶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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