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383号颁布时间:2001-11-22

     2001年11月22日 陕国税函[2001]38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1]740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 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通知 如下:   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 项奖金)的8%,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 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上述专顶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