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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陕财税[1996]58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陕财税[1996]58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大对文公事业 资金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1996]37号)的精神,现对娱乐场所和广告媒介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我省境内从事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 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 业建设费。   2.我省境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从事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 告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文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 征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项 缴款凭证。专项缴款凭证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4.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与应缴营业税同时向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并如实提供资料、报表。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漏缴少缴、拖延缴 纳等行为,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对逾期不 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机关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开户银行扣缴。收缴的滞纳金和罚 金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   1.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专户 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 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 额缴入省级金库,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   2.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 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各级人民银 行及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报解和上划工作,不 得随意扣压、挤占和截留;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共同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宣传、 督促、协调工作。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明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总额 集中提取5%的劳务费,专项用于帐表印制、宣传、奖励先进以及支付基层征收、管 理、稽核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25%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使用,75%由省地方 税务局按各地征收入库数返还地市地方税务部门。   四、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五、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应逐级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进度季(年)报表和 月份快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情况。   六、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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