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8日 陕财税[1997]042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
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资金的投入力
度,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娱乐场所和广告媒介单位征收文化事业
建设费。这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
文化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文化宣传阵地、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具有重要
意义。全省各级财政、地税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要有足够认识,
不仅要从经济的,而且要从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
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银行专门下发了《关于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陕财税[1997]58号),明确了具体的征收管
理规定。但《通知》下发后,没有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有些地方至今还未将“文化
事业建设费专用缴款书”等三种征收票据发到征收机关,也没有及时向有关缴纳单位
宣传这项政策,致使征收工作不力,截止目前,该项费用几乎没有征收入库。因此,
各地、市财政、税务部门应抓紧组织落实,相互协调,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
征收管理办法。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对以前未征收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组织入库,以后每月保证按时足额解缴,并按期逐级报送文化事
业建设费的入库进度月份快报和季(年)报表。各缴纳单位要及时如实申报和缴纳文
化事业建设费,不得拖欠、少缴或不缴,自觉接受地税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为保证基层征收管理及稽核人员的业务支出,各征收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
费的劳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省级或中央专户金额的5%提取,返还给
同级征收机关,县及县以下征收单位的劳务费,由县级财政机关提取并返还给征收机
关,(陕财税[1997]58号文件中劳务费提取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四、为保证及时组织入库,加强监督考核管理,省上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
务下达给各地市(征收任务分配表附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把征收任务分
解落实,确保全年征收任务的园满完成。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市,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奖
励,完不成任务的,将在年终财政决算中扣减。
附: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任务分配表(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