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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7]091号颁布时间:1997-06-02

     1997年6月2日 陕地税发[1997]09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刻认 识对个体户查帐征收的意义和作用,明确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并 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最高 限度为每人每月55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地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或领用价 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分两年平均摊销。   (三)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就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四)个体户发生的生产经营有关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均衡的, 可按资产在寿命期内的间隔次数确定扣除期限;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 即一次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应在二年内平均摊销扣除。   (五)个体户缴纳的其他规费,凡省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可按省政府规定的项目 和标准扣除。   (六)个体户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可比照执行省地方税务局陕地税发[95] 17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三、对不具备建帐条件,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个体业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批准,可实行定期、定额或定率征收的办法。定额和定率的核(测)定,要依个体 户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核定。   四、对符合建帐条件,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建帐和建假帐进行偷税的业户,应按税 法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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