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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藏税字[1994]142号颁布时间:1994-08-30


各地(市)税务局、区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市)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接到该通知后,地(市)税务局要尽快成立企业期初存货进项税额抵扣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局长、税政科长、征管科长等组成,负责本地区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批工作。
  二、凡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无论是期初存货的,还是当期的都应经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抵扣。
  三、各地(市)税务局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抵扣制度,并报区局备案。
  四、各地在进项税额抵扣审批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不得草率处理。
  五、各地(市)请于八月底以前,将地区审查核定情况及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数报送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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