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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藏财综字[2006]15号颁布时间:2006-03-31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区直各部门:
  为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均增长,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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