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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财税字(94)第010号、(94)第029号、(94)第035号文的通知

藏税字[1994]116号颁布时间:1994-06-23


各地(市)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10号文《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9号文《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35号文《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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