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5]98号颁布时间:2005-11-1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精神,区局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5]9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文件中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