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5]86号颁布时间:2005-06-29
昌都地区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决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各项应纳税款入库的报告》(昌国税发[2005]136号)收悉。现就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税款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省(市、区)对西藏的援建工程不得例外,必须严格执行。
二、区外来藏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拉萨直孔电站施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05]82号)规定执行。
三、对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在藏承建工程的经营收入所拖欠的税款,按税法规定限期追缴入库。拒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