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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06号颁布时间:2006-08-0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初步实行预警管理机制的通知》(藏国税函[2006]4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必须立即向区国税局报告。
  二、在日常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管理。特别是对本文提到的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范围,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采购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等进行审核;对出口业务较大的农产品采购企业,可采取逐笔验货抵扣的办法,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坚决不予以抵扣。
  三、征退税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及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严防骗税案件发生。
  四、各地市国税局请于2006年9月10日前,将近两年来对本地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企业的管理情况、下一步的管理措施、政策建议及其他相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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