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西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62号颁布时间:2006-11-2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此项工作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本辖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二、各地(市)税务机关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必须派规定的税源管理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纳税等情况,并于1个月内及时回函。对确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一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情况,但延期回函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发函调查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回函内容不实的,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