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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林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4]904号颁布时间:2004-12-06

     2004年12月6日 云国税函[2004]904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林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昆国税发 [2004]43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 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 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3]19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鉴于该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经研究,同意免征石林电力 工程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免税年度若主营业 务发生变化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取消企业当年度的免税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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