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 云国税函[2004]904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林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昆国税发
[2004]431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
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
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3]19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鉴于该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经研究,同意免征石林电力
工程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免税年度若主营业
务发生变化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取消企业当年度的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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