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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云南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906号颁布时间:2004-12-06

     2004年12月6日 云国税函[2004]906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4号)规定,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 司云南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云南通信服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 变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 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云南通信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当地主管国税机 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 管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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