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63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8号)规定,现就北京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路证券营业部、江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营业部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云南分支机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云南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主管国
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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