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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869号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69号 昆明、曲靖、玉溪、红河、西双版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丽江市(州)国家 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56号)规定,现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 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 2004年度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全资控股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 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 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全资控股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 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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