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69号
昆明、曲靖、玉溪、红河、西双版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丽江市(州)国家
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56号)规定,现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
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
2004年度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全资控股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
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
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全资控股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
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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