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1日 曲国税发[2004]15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曲靖卷烟厂和会泽卷烟厂分别座落于我市的麒麟区和会泽县,自2004年4月
起两厂合并重组为新的曲靖卷烟厂,原会泽卷烟厂被取消企业法人资格,成为曲靖卷
烟厂的一个生产点,按现行消费税“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
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合并后会泽生产点生产销
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一直在会泽县缴纳。曲靖卷烟厂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
法[2004]22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曲靖卷烟厂、会泽卷烟厂合并重组的
批复》精神,按照资产、品牌、采购、销售“四统一”的要求,对会泽分厂实行人财
物、产供销集中统一管理,财务核算自8月1日起将采取集中统一(并帐)核算方法
进行。为保证企业财务集中统一核算的顺利进行,加强对会计核算及税收情况的监督
管理,曲靖卷烟厂申请从2004年8月起,会泽生产点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
税税款由曲靖卷烟厂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开发区国税分局汇总缴纳消费税。
为有利于曲靖市卷烟工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不断增强市本级财政调控能力,支
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精神,及时监控卷烟税收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合并重组后的曲
靖卷烟厂将会泽生产点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由总机构汇总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当否,请批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