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曲靖卷烟厂跨地域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
曲国税发[2004]162号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曲国税发[2004]16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法[2004]221号文件批复,我市原会泽卷烟厂
与曲靖卷烟厂合并重组为新的曲靖卷烟厂,原会泽卷烟厂重组后取消法人资格,成为
曲靖卷烟厂会泽分厂,实行内部核算和目标管理。同时,按照资产、品牌、采购、销
售“四统一”要求,曲靖卷烟厂会泽分厂的产、供、销及人、财、物亦由曲靖卷烟厂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云南中烟工业公司的要求,2004年下半年起,曲靖卷
烟厂销售合同必须全部以曲靖卷烟厂的名义签订(包括原会泽烟厂的卷烟品牌),并
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根据国家现行卷烟专卖相关规定,卷烟销售在运
输环节必须持有销售发票、合同、准运证且单位名称一致的票证,否则各地烟草专卖
局将扣押或没收卷烟。为办理银行托收和准运证的方便,曲靖卷烟厂提出将防伪税控
开票机的分开票机及在开发区分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到会泽县使用。为使曲靖
卷烟厂两地卷烟销售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经调查和研究,我局同意
向曲靖卷烟厂增加发行一台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机,供曲靖卷烟厂在会泽县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每月由曲靖卷烟厂统一集中抄报税,其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曲靖
卷烟厂的主管税务机关-曲靖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供给。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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