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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内新增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

临地国税发[2004]122号颁布时间:2004-08-13

     2004年8月13日 临地国税发[2004]12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是云县国家税务局征 管的一般纳税人,属云南省酒业生产的龙头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啤酒、白酒等澜沧江 牌系列产品。为适应市场需要,改善产销管理,该公司在区外省内的数个地市区(州、 市)设立了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不向外进货, 只销售总公司统一配送的澜沧江牌系列产品,并严格按总公司的定价销售,代总公司 送货及收回货款,销售发票均由总公司开具,会计核算由总机构统一管理。   2001年5月17日,经总机构申请,临沧地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局下发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国税函[2001]305号),批准昆明分公司等15户 省内跨地区非独立分支机构实行了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近来,由于企业 的发展,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又新增了孟连分公司等7个省内跨地 区非独立分支机构(涉及思茅、大理),并提出申请要求纳入“预征-结算”管理办 法,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通过我局调查核实,经研究,请示如下:   一、为支持企业发展,减少管理环节,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9]269号),我局拟同意对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新增的孟连分公司等7个省内跨地区非独立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实行增 值税在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预征,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预征-结算”管理办法。   二、根据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非独立分支机构的实 际,参照相关行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我局认为预征率按1%为妥。   当否,请批示。 附件: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跨地区非独立分支机构名单   1.孟连分公司(县城莲花路)   2.西盟经营部(新县城勐坎路)   3.澜沧县经营部(县城六一路)   4.澜沧县上允经营部(澜沧县上允街子)   5.景东经营部(景川路商业宾馆)   6.景东县岔山经营部(景东县漫湾镇街子)   7.南涧县宝华经营部(南涧县宝华镇正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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