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2日 丽国税发[2004]14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国税局《关于云南玉龙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
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玉国税发[2004]64号),转报云南玉龙城市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
经调查,云南玉龙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招商
引资进入丽江,于2003年8月5日经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注册资
本金88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经营、房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开发、建材批发零售等经营业务。目前,主要从事房地产经营。
经招标,承担建设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整个新县城的开发建设,并与玉龙县人民政府签
订了《玉龙县城开发建设协议书》,承建玉龙县新县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
广场、绿化、水系、路灯、消防、排水);县城市政公用设施(电力、电信、电视、
供水、供气、停车场、汽车站),以及县城社会公益类等项目。由于玉龙纳西族自治
县是新成立,加之又是民族自治县,政府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从事县城建设,尤其是县
城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按玉龙县城总体规划及国家规范建设,投资不低于5.5亿
元,再加上改造水系工程2亿元,建设资金7.5亿元。玉龙县财政无力筹措,全部
由云南玉龙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后无偿交给玉龙县人民政府。
鉴于玉龙新县城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回收缓慢,云南玉龙
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前期建设中确有一定困难。为支持玉龙县新县城开发建设,
促进玉龙县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以及玉龙县人民政
府的报告,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以及《
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84号)
的政策规定,经丽江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同意对云南玉龙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
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上
报省局审批。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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