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8日 昆国税发[2004]146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是我局征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主要经营
中西成药、中药材的批发。随着经营业务的扩大,该公司在昭通昭阳区珠泉路全额投
资成立了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分公司属于总机构云南佳能达医药有
限公司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全部由总机构控制,不进行独
立计算盈亏和会计核算。分公司作为一个营销网点,货物统一由总公司配送,由总公
司统一进行财会核算。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2003年度销售收入
82839105.27元,全年已缴增值税504581.61元,2003年度
税负率0.61%;该公司有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为便于管
理,简化核算手续,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文)
精神,建议对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在当地
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预征率为0.61%×(1-80%)
=0.5%。
当否,请批示。
附:有关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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