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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

西国税发[2004]146号颁布时间:2004-07-08

     2004年7月8日 昆国税发[2004]146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是我局征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主要经营 中西成药、中药材的批发。随着经营业务的扩大,该公司在昭通昭阳区珠泉路全额投 资成立了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分公司属于总机构云南佳能达医药有 限公司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全部由总机构控制,不进行独 立计算盈亏和会计核算。分公司作为一个营销网点,货物统一由总公司配送,由总公 司统一进行财会核算。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2003年度销售收入 82839105.27元,全年已缴增值税504581.61元,2003年度 税负率0.61%;该公司有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为便于管 理,简化核算手续,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文) 精神,建议对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在当地 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预征率为0.61%×(1-80%) =0.5%。   当否,请批示。    附:有关资料(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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