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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

昆国税发[2004]335号颁布时间:2004-07-12

     2004年7月12日 昆国税发[2004]33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接高新技术开发区征收管理局《关于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的请示》(高新国税发[2004]72号),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 2003年度申请税前列支财产损失金额为4,421,895.78元,其中:   一、因使用时间长或性能降低,不能再满足生产要求报废35台(套)固定资产, 该批报废资产原值5,683,175.65元,累计折旧2,290,601.94 元,报废资产净值损失3,392,573.71元。   二、该院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烟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科贸公司),于 1998年11月经省烟草专卖局派出审计组对科贸公司进行内审,出具了《云南省 烟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终结审计报告》,提出了“科贸公司停止经营”的建议; 2000年科贸公司在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2001年科贸公司在报刊上刊登注销 公告。该院发生对科贸公司的投资损失80万元,及与该公司的往来帐款 229,322.07元作为坏帐损失,共计1,029,322.07元,申请在 2003年度税前扣除。该院2003年度实现股权投资收益2,895, 337.90元。但其往来帐款229,322.07元,至今未取得科贸公司破产 的法院裁决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3]190号)、《国家 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9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四条第(七)款第3项的规 定,经研究,我局拟同意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投资损失80万元和报废固定资产 3,392,573.71元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坏帐损失 229,322.07元不予确认、不得税前扣除。   当否,请批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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