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2日 昆国税发[2004]33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接高新技术开发区征收管理局《关于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的请示》(高新国税发[2004]72号),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
2003年度申请税前列支财产损失金额为4,421,895.78元,其中:
一、因使用时间长或性能降低,不能再满足生产要求报废35台(套)固定资产,
该批报废资产原值5,683,175.65元,累计折旧2,290,601.94
元,报废资产净值损失3,392,573.71元。
二、该院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烟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科贸公司),于
1998年11月经省烟草专卖局派出审计组对科贸公司进行内审,出具了《云南省
烟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终结审计报告》,提出了“科贸公司停止经营”的建议;
2000年科贸公司在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2001年科贸公司在报刊上刊登注销
公告。该院发生对科贸公司的投资损失80万元,及与该公司的往来帐款
229,322.07元作为坏帐损失,共计1,029,322.07元,申请在
2003年度税前扣除。该院2003年度实现股权投资收益2,895,
337.90元。但其往来帐款229,322.07元,至今未取得科贸公司破产
的法院裁决书。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3]190号)、《
国家
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94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四条第(七)款第3项的规
定,经研究,我局拟同意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投资损失80万元和报废固定资产
3,392,573.71元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坏帐损失
229,322.07元不予确认、不得税前扣除。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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