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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

楚国税发[2004]128号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楚国税发[2004]12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接我州元谋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请示》(元国税发[2004]75号)反映,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向元谋 县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经元谋县国家税务 局调查核实,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经楚雄州水利局、元谋县经贸局批准,由 元谋县水利局职工集资入股,于2003年1月开始组建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 司。2003年8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5323282000176;2003年9月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码: 532328753553822,公司注册资本为84万元。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 元谋县水利局职工集资入股84万元。该公司经过半年多的筹建,于2003年10 月正式投入水力发电生产,装机二台(1×200KW,1×400KW)水轮发电 机组。成立后的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财务核 算,有专职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制度,按规定设立了银行存款账、现金账、总账、分类账。该企业2003年 10月至2003年12月31日止水力发电收入40586.94元,实现利润 33727.16元,企业选择200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9106.33元,电能生产及销售收入将占整个公司收入的100%。2004年 1-5月收入总额为34733.21元,水力发电收入为34733.21元。电 能生产及销售收入占整个公司的收入100%。   鉴于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第六条“电力”第一项“水力 发电”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 国税发[2003]183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给予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 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即: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 月31日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减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 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当否,请省局批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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