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1日 楚国税发[2004]12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接我州元谋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请示》(元国税发[2004]75号)反映,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向元谋
县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经元谋县国家税务
局调查核实,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经楚雄州水利局、元谋县经贸局批准,由
元谋县水利局职工集资入股,于2003年1月开始组建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
司。2003年8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5323282000176;2003年9月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码:
532328753553822,公司注册资本为84万元。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
元谋县水利局职工集资入股84万元。该公司经过半年多的筹建,于2003年10
月正式投入水力发电生产,装机二台(1×200KW,1×400KW)水轮发电
机组。成立后的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财务核
算,有专职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核算和管理,已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制度,按规定设立了银行存款账、现金账、总账、分类账。该企业2003年
10月至2003年12月31日止水力发电收入40586.94元,实现利润
33727.16元,企业选择200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9106.33元,电能生产及销售收入将占整个公司收入的100%。2004年
1-5月收入总额为34733.21元,水力发电收入为34733.21元。电
能生产及销售收入占整个公司的收入100%。
鉴于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第六条“电力”第一项“水力
发电”的有关规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
国税发[2003]183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给予元谋县丙间电站有限责
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即: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
月31日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减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
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当否,请省局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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