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9日 云国税征字[1995]2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5]30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通知》中涉及的各类表单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表样
制作,省局不再统一印制。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各地于季度终了
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县(市)税务机关报送时间,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