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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4]27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云国税所字[1994]27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4]347号《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 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对本地 区中央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股分制企 业、联营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纳入国税系统征管,将税款就地上交中央金库。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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