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8日 云国税外字[1994]3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求各地、州、市涉外税务分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库存货
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通知要求重新进行检查、核实;在
帐实相符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对企业期初库存货物的已征税款
要按户建帐。
二、对企业动用的1994年期初存货,经征管可检查人员审核符合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19号文件规定的,由检查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分局审
核批准后,其动用期初存货部分所含的已征税款方准在季度终了后次月给予抵扣。
三、对在1994年度未抵扣完的已征税款,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可结转到
下一年度继续抵扣。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增加并动用期初库存的退税,应
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准予转入当期进项税
额予以抵扣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
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当期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应退消费税税救=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公式中工商统一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特别消费税
税款是指按照当期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流字第112号《关于
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税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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