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7日 云国税所字[1994]28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查备案;企业按
工效挂钩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二、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
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后除。
三、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
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可在税
前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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