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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边贸卷烟出口环节税收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字[1994]6号颁布时间:1994-08-16

     1994年8月16日 云国税发字[1994]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   为加强边贸卷烟出口环节税收的管理,用好现行边贸卷烟优惠政策,堵塞偷漏税, 促进我省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边贸公司,边境商号、商行必须经省烟草专卖局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取 得特种专卖经营许可证和边贸经营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后,方可依法经营边贸卷烟。   二、上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月向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边贸卷烟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出口报关单原件等资料,经税务机 关审核无误后,给予免征出口经营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对边贸卷烟出口后,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关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 申报补缴税款,否则按偷税处理。   四、上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将边贸出口卷烟与其他卷烟业务分别核算,对未 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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