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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号颁布时间:1994-07-30

     1994年7月30日 云国税流字[1994]2号 昆明、楚雄、大理、玉溪、昭通、红河、保山、曲靖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 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今年以来因降低税率而多征的 消费税,经请示财政部同意采取抵扣的方式,即在欠交的消费税中抵扣,不欠税的烟 厂在后几个月应交的消费税中抵扣。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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