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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07-15

     1994年7月15日 云税流字[1994]59号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 税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税函发(1994)235号通知精神,对我省各烟厂生产、销售的除红 塔山、玉溪、阿诗玛、红梅(黄、白)、云烟、石林七个牌号以外的卷烟,从199 4年7月1日起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消费税。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 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79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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