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低档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43号颁布时间:1994-05-24
1994年5月24日 云税流字[1994]43号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鉴于我省卷烟生产企业对部份低档卷烟的出厂销售价格已作调整。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对我省部份低档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调
整如下:
牌 号 烟支包装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春 城 27×70精装(包括简装) 775元/箱3.10元/条
天 平 27×70精装(包括简装) 300元/箱1.20元/条
金沙江 27×70精装(包括简装) 525元/箱2.10元/条
翡 翠 27×70精装(包括简装) 775元/箱3.10元/条
宝 石 27×70精装(包括简装) 700元/箱2.80元/条
红 樱 27×70精装(包括简装) 300元/箱1.20元/条
春 耕 27×70精装(包括简装) 175元/箱0.70元/条
昆 湖 25×(64+20)全包装 2210元/箱8.84元/条
三 塔 25×(64+20)全包装 3000元/箱 12元/条
春 城 25×(64+20)全包装 1124元/箱4.50元/条
春 城 25×(64+20)条包玻璃纸 1096元/箱4.80元/条
以上计税价格调整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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