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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低档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43号颁布时间:1994-05-24

     1994年5月24日 云税流字[1994]43号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鉴于我省卷烟生产企业对部份低档卷烟的出厂销售价格已作调整。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对我省部份低档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调 整如下: 牌 号   烟支包装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春 城 27×70精装(包括简装)  775元/箱3.10元/条 天 平 27×70精装(包括简装)  300元/箱1.20元/条 金沙江 27×70精装(包括简装)  525元/箱2.10元/条 翡 翠 27×70精装(包括简装)  775元/箱3.10元/条 宝 石 27×70精装(包括简装)  700元/箱2.80元/条 红 樱 27×70精装(包括简装)  300元/箱1.20元/条 春 耕 27×70精装(包括简装)  175元/箱0.70元/条 昆 湖 25×(64+20)全包装   2210元/箱8.84元/条 三 塔 25×(64+20)全包装   3000元/箱 12元/条 春 城 25×(64+20)全包装   1124元/箱4.50元/条 春 城 25×(64+20)条包玻璃纸 1096元/箱4.80元/条   以上计税价格调整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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