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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56号颁布时间:1994-07-03

     1994年7月3日  云税流字[1994]56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 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 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已征收了消费税的,应按所 征入库数予以退还。   二、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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