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日 云国税增字[1995]2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余额25%。
二、对个别地区或者县(市)按上述抵扣比例执行后,如影响到当地增值税收入
的完成情况,需要调低抵扣比例的,以及对个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某些特殊情况需
要调高抵扣比例的,均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查核实,并单独建立
台帐,对抵扣的税款采取核销的办法进行管理。
四、从1995年起,各地要将当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
数额和余额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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