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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5]23号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云国税增字[1995]2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余额25%。   二、对个别地区或者县(市)按上述抵扣比例执行后,如影响到当地增值税收入 的完成情况,需要调低抵扣比例的,以及对个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某些特殊情况需 要调高抵扣比例的,均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查核实,并单独建立 台帐,对抵扣的税款采取核销的办法进行管理。   四、从1995年起,各地要将当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 数额和余额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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