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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5]15号、云财税政字[1995]9号颁布时间:1995-03-11

     1995年3月11日 云国税增字[1995]15号                 云财税政字[1995]9号 昆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2号《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规定,鉴于铸、银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昆明市锻造 厂、昆明市铸管厂和昆明重机厂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铸锻件,在1995 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 续,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94)云财预字第40号通 知的规定办理。退库科目使用“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科目。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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