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昆明三聚磷酸钠厂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5]2号、云国税增字[1995]14号颁布时间:1995-02-25

     1995年2月25日  云财税政字[1995]2号                  云国税增字[1995]14号 昆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号《对昆明三聚磷酸钠厂税收 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昆明三聚磷酸钠厂的增值税具体返还办法,仍按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94)云财预字第4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退库科目使用“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科目。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昆明三聚磷酸钠厂税收问题的批复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