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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5]16号、云财税政字[1995]8号颁布时间:1995-03-15

     1995年3月15日 云国税增字[1995]16号                 云财税政字[1995]8号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丽江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号《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返还办法按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分行(94)云财预字40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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